2009年12月21日,根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海南省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通知》(琼财税[2009]2576号),准予认定海南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享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海南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捐赠的,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按规定扣除。
责任编辑:秘书处
2009年12月21日,根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海南省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通知》(琼财税[2009]2576号),准予认定海南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享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海南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捐赠的,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按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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