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2018 年 11 月,民政部出台了《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该领域的合规有序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受到行业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北京京益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在南都公益基金会的资助下,发起了“慈善组织投资助力计划”,旨在为慈善组织投资能力的提升提供赋能支持。助力计划的专家委员会成员,对慈善组织在投资起步阶段需要了解和掌握的大部分基础知识进行了梳理,以期为慈善组织投资建立完整的基础知识框架和基本的风控体系。
本文来源于“京益慈善组织投资助力计划”实施过程中组织们最常见的疑问以及在实操过程中容易误解的问题,内容覆盖投前、投中和投后整个流程。我们将分成四篇文章进行分享,第一篇为投资前准备。主要介绍了慈善组织投资的法律政策环境、投资边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以及在此基础上如何制定投资目标。
第一部分 投资前准备
Q
关于慈善组织投资有哪些法律法规?
慈善领域:包括《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
金融领域:《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各金融产品投资的一般性法律法规,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
建议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前,组织内部工作人员对相关法规进行学习、了解。
Q
慈善组织可以使用哪些资产进行投资?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慈善组织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慈善组织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限定性资产是指资源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资产或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的使用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时间限制要求资源只能在特定时间内或规定的日期之后使用,用途限制要求资源用于特定目的。
非限定性资产是指资产中不受捐赠人等所定条件限制的那部分资产。
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指的是虽然限定了资产使用的期限或者用途、方式,但是在使用期限到来前的短期内没有支出计划,那么就可以将这部分资产按照其拨付的计划合理安排投资。
Q
如何确定用于投资活动的资金规模?
确定投资规模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可投资资金量和可投资资金期限。
可投资资金量:总原则为,慈善组织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慈善组织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实际工作中还要扣除年度慈善支出款项、日常的行政费用支出等,建议再留存一定比例的备用资金以防不可预期的其他支出。
可投资资金期限:可投资资产的闲置期。
具体可参考下列公式:
可投资资金规模=(年初银行存款中非限定资金+年初银行存款中本期不需要支出的限定性资金)+(本期非限定性货币收入-本期行政费用等非项目支出-本期非限定性货币支出)+(本期限定性货币收入-本期限定性支出)
注:不包括政府资助和捐赠中约定不得投资的资产
Q
慈善组织被允许以及禁止投资哪些类别?
根据《暂行办法》第四条,慈善组织可以开展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2)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3)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根据《暂行办法》第七条,慈善组织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1)直接买卖股票(不得直接,但可以通过金融机构发行管理的产品间接投资股票);
(2)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这里的商品不是指实物用品、不动产和艺术品等,而是商品期货等);
(3)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4)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公益项目中为受益人提供借款也是不允许的);
(5)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具体查询国家产业政策名录);
(6)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包括担任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外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8)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慈善组织开展投资活动,可以投资的范围并不仅限于《暂行办法》第四条列举的三种类型资产和投资方式,只要是不属于第七条禁止投资范围的,均属于允许投资的对象,例如购买国债、公司债券等。
Q
如何制定一个合理可行的投资目标?
慈善组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评估自身的投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基于自身能力和风险偏好确定合理的投资预期目标,并根据金融市场情况动态调整:
(1)理事会对投资的原则和意见;
(2)财务状况:近几年的年均收入、收入的稳定性、资金的流动性状况与需求;
(3)相关工作人员的投资水平与经验;
(4)风险偏好: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损失容忍程度;
(5)投资决策制度和相关执行制度的完备程度。
由于金融市场变化较快,金融产品的风险收益状况随市场环境的变化呈现出不同的波动,因此建议至少每年要制定年度投资计划,若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应该适时按照内部决策流程对投资计划进行调整,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维持合理的收益目标。
Q
缺乏投资经验的慈善组织如何开展投资?
建议本着审慎的原则开展投资活动,所承担的风险应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管理能力相匹配。
建议首先进行深入学习,同时应建立必要的决策机制和相关内控制度。在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前,应充分了解具体金融产品的投资标的、结构、风险收益特征、管理人或投资顾问的特点等相关要素,建议从风险等级较低、流动性较好的金融产品开始投资,避免投资结构复杂、投资范围过于宽泛、发行机构资质不佳的金融产品。投资不是投机,应不抱侥幸心理,对不了解、不能充分理解、已经出现负面因素的产品类别坚决不投资。
Q
慈善组织在投资活动中可能面临哪些风险?
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信息系统或内部控制缺陷导致意外损失的风险。例如,工作人员在购买某理财产品时,误将审批单的 232 万看成 323 万。
管理风险:管理风险是指管理运作过程中因信息不对称、管理不善、判断失误等影响管理水平从而导致损失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指虽然有支付能力,但无法及时应对到期支出的风险。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价格的不利变动或者急剧波动而导致资产价格或者价值变动的风险。
声誉风险: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组织负面评价的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投资活动相关的法律文件的法律效力存在瑕疵,或者存在不利于投资方的条款等原因引起的风险。
不可抗力风险:不可抗力风险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风险。
责任编辑: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