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福林:客观分析我国高龄少子化阶段性特点
客观分析我国高龄少子化阶段性特点
迟福林
当前,我国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变化调整正处于重要的历史关节点。客观分析我国高龄少子化的阶段性特点,有三个基本问题需要提出讨论。
一、我国高龄少子化的趋势有没有“固化”?
尽管我国的高龄化少子化呈现过早、过快的发展势头,但客观看,与日本、韩国等国的高龄少子结构已经“固化”有所不同,我国高龄少子化的趋势仍有动态变化的某些特点。
1.生育意愿变化带有阶段性、结构性的特点。不可否认,进入高收入阶段后生育率的下降是一个全球趋势。从我国的情况看,2020年人均GDP仅有1.05万美元,中低收入者仍占多数,并且我国家庭生育观念的改变很难简单跟发达国家的情况相类比。例如,农村、落后地区生育意愿相对高于城市、较发达地区。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调查数据显示,我国育龄妇女的生育意愿子女数为1.8,高于目前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1.3的实际数值。由于发展的不平衡,生育意愿下降的趋势在城乡、不同区域、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并不同步。
2.生育率的提升仍有较大的弹性空间。尽管这几年我国生育年龄人口有下降的趋势,但2020年育龄妇女人数仍有3亿多人,绝对规模仍比较大。如果每年有4%左右的育龄妇女生育,就能够使新出生人口维持在1200万以上,从而可以使人口负增长拐点出现的时间尽可能延迟。
3.实际生育率受政策影响大。应当说,这些年低生育率与长时间推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有很大关系。“二孩”政策实施后,出生人口中“二孩”占比由2013年的30%左右上升到2017年的50%左右,全国多出生“二孩”数量达1000多万人。我国曾长期实施过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但尚未实施大规模的生育激励政策。随着“三孩”政策的实施,加上有效实施生育友好型的社会政策,估计部分80后、90后、00后生育“二孩”“三孩”还有相当大的可能。
二、生育率低的核心问题是不是“三育”成本过高?
随着我国进入中高收入阶段,城乡居民的生育行为呈现出新的阶段性特征。一方面,“传宗接代”“养儿防老”等功利性生育意愿逐步淡化;一方面,家庭越来越重视生育、养育、教育质量,“三育”成本不断水涨船高。总的说,“三育”成本过高导致“生不起”的矛盾相当突出。
1.“三育”成本过高。
(1)“三育”的直接成本过高。今天,无论城市还是农村,养育一个孩子从出生到大学毕业,通常需要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2020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仅为3.2万元左右,一对夫妇加起来才6.4万元左右。对于一般收入家庭来说,生育、养育、教育等负担过重的问题确实带有相当的普遍性。
(2)“三育”的间接成本过高。例如,2019年我国15岁以上女性劳动参与率为60.6%,远高于47.7%的全球平均水平。孩子的生育、养育、教育,往往会给女性造成较多的工资收入损失,甚至产生失去升职机会或失业等间接成本。这就需要充分考虑家务照料的时间约束,以及女性平衡职业发展与家庭等因素。
(3)“三育”成本过高带来结婚率低的社会焦虑。“三育”成本过高,客观上会对不少年轻人的婚姻产生压力,导致婚姻的推迟甚至产生不婚现象。例如,目前我国有1.75亿90后人群,90%到了适婚年龄,而全国2020年结婚登记的人数不超过1000万对。从日本、韩国等国家的人口结构演进来看,如果结婚率低形成趋势,就会逐步成为导致低生育率固化的重要因素。
2.尽快将更多“三育”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范围。
(1)健全“三育”公共服务体系。要注重通过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来减轻家庭负担,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为重点,争取到2025年,基本建成以公立机构为主、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和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争取到2025年,基本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生育保险制度;争取到2030年前,在全国范围内实行12年义务教育,实行免费的高中和职高教育。
(2)加快实施覆盖城乡育龄妇女的生育补贴制度。重点提升生育旺盛期育龄妇女的生育意愿,对于中低收入家庭实施直接的经济补贴。例如,实行孕期、哺乳期妇女弹性工作制,严格禁止企业对妇女生育期间的就业歧视;加快建立生育期间家庭个人所得税减免制度,并对支持妇女生育所产生的企业综合成本给予税收抵扣减免等。
(3)形成支持“三育”的家庭福利体系。适度延长妇女产假,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男女双方一定的育儿假;对愿意并需要帮子女照护孩子的老年人实行自主选择性退休,并以发放补贴等方式给予支持。
3.把婚姻与生育问题结合起来考虑。通过完善住房保障解除新生代社会群体结婚成家的心理负担,为结婚的青年人提供优惠房贷利率和租房补贴激励,并形成制度化的安排等。
三、未来10-15年是不是应对高龄少子化的关键阶段?
未来10-15年经济转型与社会转型高度融合。到2035年基本实现现代化与人口结构优化高度重叠,需要以更大的决心和魄力推动结构性政策调整,实现人口世代更替基本平衡。
1.未来10-15年是应对高龄少子化的最后“窗口期”。首先,从人口生育周期看,一代人口更替的重大趋势性变化需要大约10-15年,即使我国未来5年出现人口负增长的拐点,还会有10年的矫正期。其次,未来10-15年,我国仍有条件保持4%~5%的经济增长。由此,调动更多财政资源、经济资源、金融资源、社会资源等解决问题的回旋余地仍比较大。第三,我国到2035年基本实现现代化,需要高度关注和解决高龄少子化及其所带来的潜在生产率下降问题,以及未富先老问题。
2.努力争取总和生育率恢复至1.8左右。从国际上看,受收入水平、女性受教育程度提升、避孕措施等多种因素影响,高收入国家少子化是全球趋势,但部分高收入国家通过实施生育保障假期、发放经济补贴、完善儿童托幼服务体系等政策与制度安排,提高了家庭的生育意愿和养育教育能力,从而缓解总和生育率的持续下跌,一些国家甚至是有所回升。与高收入国家相比,我国高龄少子化挑战来得太早,应对的时间空间约束更强。要立足未来10年防止总和生育率继续下跌,加快出台生育友好型社会的政策与制度体系,努力争取在2030-2035年左右使之回升至1.8的水平。
3.促进总和生育率回升、提高劳动参与率与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政策相结合。未来10-15年,我国的人口结构面临两个负增长:一是自2012年以来的劳动年龄人口下降;二是即将到来的总人口规模的负增长。要高度重视人口结构变化对经济增长带来的冲击。统筹考虑人力资源强国建设目标,把支持生育政策、延迟退休政策、积极就业政策等有机结合,有效提升全社会的劳动参与率与劳动生产率。
4.实行以支持家庭发展为导向的社会政策调整。在我国,家庭仍是解决人口问题的基础。我国高龄少子化伴随着家庭的小型化、离散化。2020年,我国平均家庭户规模为2.62人,比2010年的3.10人减少了0.48人,已跌破“三口之家”的数量底线。客观地看,家庭变化有个人选择的因素,但也与现行某些社会政策相关。当前,养老育幼的福利政策设计基本上以个人为核算单元,在平衡家庭关系上的作用明显不足。这就需要以家庭为单位统筹考虑“三育”相关福利政策的实施,有效整合民政、人保、税收、卫健等方面的资源,在身份核查、资格审查、成本核算、福利发放等环节以家庭为考察和服务对象,精准提升家庭的抗风险能力和福利输送能力。
(在第87次中国改革国际论坛平行论坛“老龄化社会的政策与制度”上的致辞演讲,2021年10月30日,海南·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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