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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司法体制创新

总第1465期

2021年11月19日

探索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司法体制创新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建设论坛”专家观点摘要(二)

2021年11月1日下午,由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与国浩律师事务所主办、中改院-国浩自贸港法律研究院与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研究院承办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建设论坛”在海口召开。与会专家就“海南自由贸易港地方性法规体系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司法服务实践创新”等议题发表了观点。现将部分专家发言观点整理如下。

 黎逸轩(香港德辅大律师事务所、亚洲国际法律研究院副秘书长):自由贸易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经验

第一,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具有适用不同法律体系的可能性。相对一些国内法律争议,国际商事纠纷可能不止适用于一个法律体系。例如,跨境纠纷通常不止适用一部法律,国际仲裁有自己的适用法律,不一定与合同适用同一个法律,也有合同本身法律责任的适用法律;一部法律仲裁条款可能只适用某一个仲裁地,仲裁地也有自己不同的仲裁法(新加坡有两部仲裁法)。

第二,加快打造公平中立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香港的跨地域纠纷中,当事人有可能两方都不在境内,香港只是一个中立地,让他们便于纠纷处理。与香港有所不同,海南引进的资本可能存在一方是国内、一方在国外或者是与境外有联系的情况。由于疫情的原因,跨境人员流动受到很大限制,但仲裁需求还在,虽然线上庭审比较便利,但是公平性的问题怎么解决?这需要全盘考虑。

第三,跨区域纠纷解决需要统筹考虑公共利益与投资者利益。既然当事人可能不在同一个地方,就存在法律跨地域执行的问题。仲裁地和执行地有没有双边执行的条例?按国际公约如何适用?例如,自由贸易港会存在一些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投资纠纷,如何处理?如何统筹国家政策和公共利益与投资者利益?这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第四,纠纷争议解决的原则。一是公平公正。在国际纠纷中,普遍认为要争取的是程序的公平公正,不一定是最终结果的正确性。很多时候专家判断、仲裁结果不一定大家都满意,但只要程序全程公平公正就没有问题;二是国际性;三是避免加剧冲突;四是结果相对可预见性;五是高效性。现在需思考仲裁前会不会有更好的解决方法,比如调解能不能更好处理双方的争议;六是终局性,如果法院贸然干扰就会使得终局性出现问题;七是结果可执行性,如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进行的仲裁、调解、专家评定,境外能不能执行?依据什么法律执行?

第五,纠纷争议解决机制建设需要关注的问题。一是注重国际法的规范,纠纷解决体系设计要跟国际接轨;二是要利用好国内法。比如仲裁法,目前还缺乏专门处理商事调解的法律;三是规则的更新迭代。如仲裁规则、调解规则,现在境外仲裁机构正不断更新仲裁规则,让它更切合实际情况;四是复制推广。在处理仲裁程序、调解程序里用到的一些方法怎么在国内推广,让国内的从业者知道程序,能够省时高效处理。

  Azman Jaafar(瑞信德亚洲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新加坡法治建设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启示

第一,降低贸易、投资壁垒,建立有利于投资的商业环境,是自由贸易港成功的关键。海南是通向东南亚的门户,也是印度洋和太平洋之间的交汇点。海南要利用自己的优势,降低贸易与投资壁垒,建立有利于投资的商业环境。

  第二,新加坡的重要经验就是在和全球市场衔接的同时,吸引企业在新加坡建立总部基地。新加坡的市场开放程度高,还有很好的争端解决机制,能够满足全球投资者的需求。

第三,要通过法治平衡国家利益和投资者利益。

第四,要确保法律实施的公平性。在立法时需要向投资者确保这些法律的实施是公平的,外国投资者愿意利用那些具有确定结果的法律制度。新加坡一直是企业选择的争议解决地。新加坡司法和立法的联动性使得其对投资者有吸引力。

第五,要将海南建设成为区域性仲裁调解中心。新加坡之所以能够成为仲裁的优先选择地,是因为各利益相关者决定把新加坡变成世界仲裁调解中心。对于海南来说,建设区域性仲裁调解中心,一要有支持性的法规,促进金融机构增长,使得资本自由流动;二要有政府的支持,如政府要有相应的政策支持,司法部门要理解政府的意图;三要加强连接性和技术的使用,如新加坡政府在国际商事法院、国际仲裁中心、调解中心方面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也支持《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

  Ignacio Díaz de Aguilar(Ecija律师事务所加那利群岛办公室主任):加那利群岛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借鉴意义

  第一,借助有吸引力的优惠政策支持港口贸易。加那利群岛没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率只有4%,利用税收以及其他方面的刺激政策,帮助加那利群岛吸引投资并促进了港口贸易。目前,拉斯帕尔马斯港口和130个国家的510个港口都有联系,每年总共有2300万吨的贸易量。

第二,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形成吸引国际公司的重要优势。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加那利群岛吸引国际公司的一个重要原因。其一,加那利群岛融入了欧盟的法律体系,可以非常好的促进公司决策,即采取一些便利措施,为公司纠纷解决提供快速机制;其二,加那利群岛有法院系统、仲裁系统、调解系统,使得公司可以有更多的选择解决纠纷,达成一致协定,更好地推动商事发展。这些对于国际公司有很大的吸引力。

  Paula Boast(思雅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迪拜自由贸易港建设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借鉴意义

第一,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要想吸引外资和高层次人才集聚,制度必须可以执行,必须可以促进投资者的信心。此外,监管非常重要,监管当局应当加强在自由贸易港的仲裁体系建设,希望中国能够建立这样的制度并建立仲裁调解中心。

第二,完善跨境执行、跨境裁决相关措施。迪拜有跨境执行的模式。迪拜设立国际金融中心法院(DIFCC),适用普通法管辖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区域内外相关的商事纠纷,使得DIFCC诉讼中的申请执行方能够将DIFCC判决转化为DIFCC-LCIA仲裁裁决,从而在《纽约公约》机制下得到广泛的承认和执行,解决了法院判决跨境执行难题。此外,阿布扎比有全球市场法院系统。

第三,加强律师和仲裁人员队伍建设。律师和仲裁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法治体系构建,需要有适当的监管机制让大家履行职责。同时要确保监管的独立性,法院、仲裁、调解都应当保持中立。

  白敏(贵州省律师协会会长):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律服务与保障创新

  第一,习总书记“4·13”讲话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对法律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

CX2]第二,海南法律服务人才短缺。海南省现在有律师五千多人,约占全国律师人数的0.99%,其中涉外律师人数很少,难以满足自由贸易港建设对法律服务的需求。

第三,加强服务与保障创新。其一,用好全国律师资源。全国已经有12000名涉外律师,可以把曾经有效代理过某一类案件的律师同海南省的需求相对接。其二,用好外国所代表处资源。目前,全国有驻华外国律师事务所300多家,海南仍属空白,如果能把这些资源有效衔接,就能找到能为自由贸易港服务的律师、律所。其三,做好海南法律服务的有效衔接。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律服务需求;对接好全球可以提供相应资源的律师、律所;加强与这些律师、律所高端人才的联系;在海南中改国浩自贸港法律研究中心成立法律人才服务团,为国外、省外法律高端人才服务。

姜丹(海南省调解协会会长):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发展的几点看法

第一,目前国内的诉讼法治体系和仲裁法与国际规则有一定的不对接性。《新加坡调解公约》相较于《纽约公约》,最大的特点是构建了一种原生性的跨国执行机制。当事方要按照本国的程序规则并根据本公约规定的条件执行和解协议。RCEP生效、中国申请进入CPTPP后,都涉及跟国际商事调解的国内对接问题。与《新加坡调解公约》、RCEP的一些条款规定相比,国内目前的诉讼法治体系和仲裁法存在一定的不对接性,国内注重司法的审查和确认,可能干扰到调解在人类社会的本元即当事人的意志,也不利于调解机构的独立发展。

第二,导致不对接性的原因。其一,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的商事调解,目前都没有一个特别权威性、清晰性的解释,从而存在概念上的模糊。其二,调解程序以及调解员的评定与资质权威性等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交叉和混乱。其三,诉讼体系对于和解协议仍准备不充分。

三,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发展的设想。利用《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赋予的立法权,率先在海南先行先试国际商事调解规则;借鉴国外做法做出一些突破性的试压性的尝试。

李静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进一步提高涉外司法质效

第一,省高院关于提高涉外司法质效的做法。一是加强涉外审判组织建设,设立全国首个省域性质的海南第一涉外民商事法庭,成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二是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协助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制订《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院建设五年规划(2021-2025年)》,对法院参与的多元化解纠纷等提出相关的要求;三是加强涉外审判机制建设,积极推进自由贸易港法院制度创新,完善涉外司法服务;四是支持和参与海南法治建设。参与破产条例、《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制定,积极与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仲裁调解机构等进行衔接与对接。

第二,继续推进涉外审判体制机制创新。鼓励外籍调解员参与纠纷化解,并且选任港澳台居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继续完善一站式诉讼服务和多元纠纷化解平台,为中外当事人提供服务,进一步加强与调解组织、仲裁机构的对接;对于与我国司法管辖无实际联系的涉外当事人,探索由当事人自愿选择海南涉外法庭;探索商事调解组织达成的商事调解协议可以申请海南涉外法庭,即涉外审判机构申请司法确认,以此取得强制力;继续加快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和储备,继续提高涉外司法能力和水平,更好服务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

  林宁波(海南国际仲裁院副院长):自由贸易港背景下海南仲裁之创新发展

第一,商事仲裁在国内和国外的发展差异。国外更多的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国内更多的是讲多元化。这两者的差别到底在哪?我理解,ADR的替代性、开放性、灵活性、自主性、保密性等特点,都最大程度的满足了纠纷双方的需求,合乎法律规范,提高国民对政府的满意度。西方主要国家,仲裁适用的比例普遍高于诉讼。在境内,诉讼和仲裁的比例和境外恰好相反。

第二,我国商事仲裁的发展情况。过去20年,仲裁呈现高速增长的态势,据司法部统计每年增幅达30%。2018年,全国250多家仲裁机构,仲裁案件达54万件,涉案标的达到7千多亿。我国的商事仲裁事业发展进入了快车道。

第三,海南商事仲裁的发展情况。其一,从商事仲裁案件数量和标的额看,海南仲裁快速发展,尤其是在自由贸易港建设背景下,争议解决机制成为刚需。其二,推进商事仲裁制度建设。如出台《海南国际仲裁院管理办法》。其三,完善商事仲裁机构的体制机制。海南国际仲裁院和原海南仲裁委员会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运行方式;海南国际仲裁院是社会公益性法定机构,作为非盈利法人独立运作,实行理事会为主导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法人治理机制,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化管理的用人机制,按照国际惯例和同行业的水平制定仲裁员的报酬和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其四,完善仲裁规则。遵循国际惯例,按照国外知名仲裁机构和国内一流仲裁机构的现行有效做法,对仲裁规则进行修订,设立临时仲裁专家,增设仲裁员权利清单制度,完善国际商事仲裁相关规定,允许第三方资助仲裁。

  黄宁宁(中改院-国浩自贸港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坐而论道不如起而行之

第一,在司法改革创新方面海南需要向几个周边城市学习。例如,珠海、香港、上海、北京等应该成为海南未来学习的重点。再例如,2019年,允许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在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内设立业务机构,2020年北京也引入了此制度;深圳推出了三个条例,很多内容都与自贸区的司法改革创新有关联。《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出台后,相关内容怎么以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的方式落实,非常值得期待。

第二,本地立法的层级与期待有差距。希望能够在地方人大和地方人大常委会层级看到地方性的立法,至少看到地方政府的规章,这将是对司法改革创新最好的一个落脚和体现。

第三,打造国际一流的仲裁中心需要注重细节。要想打造国际一流的仲裁中心,除了公信力问题、司法权力问题,还有很多小细节。如仲裁员自由进出问题、仲裁员收费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这些问题如果落实到总体方案、法律及之后的所有法规支撑中,都可以作为突破性、有亮点的立法。

  田学东(珠海市律师协会会长):从珠海横琴的经验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第一,特殊地理位置决定了横琴的重要性。

第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规划特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的一条主线是澳门的经济适度多元发展,要将横琴建设成为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新平台,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的新空间,丰富“一国两制”的实践。

第三,民商事法律的适用与衔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26条提出,充分发挥“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在遵循宪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前提下,逐步构建民商事规则衔接澳门、接轨国际的制度体系。其一,在民商法适用方面。珠海横琴法院近年来受理了很多澳门居民和澳门商事主体诉讼案件,目前的做法有很多的变通。例如,有的案例中横琴法院直接引用了澳门的《民法典》《商事法典》《民事诉讼法典》等,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在横琴的判决可以同时引用中国内地和中国澳门相关的法律规定;横琴法院引入了澳门的陪审员、调解员,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面迈出探索性的一步。其二,在民商法衔接方面,中国内地和澳门之间在很多方面是相通的,同时也有很大的差异。例如,知识产权方面有很多的国际公约,共性很多,但是民事方面有很多的差异。建议可以考虑以个案促进横琴合作区的相关衔接,也可以考虑建立一站式的深度合作区的解决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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