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建议
总第1526期
2022年6月13日
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建议
迟福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将中央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政策制度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是海南推进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最大优势,也是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法治基石。
一、深入学习《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1.《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具有“基本法”的突出特点。《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是全国人大首次为内地某一经济区域单独立法,不仅从国家立法高度实现自由贸易港政策与制度法律化,也在国家层面形成支持海南全方位大力度改革和实行最高水平开放政策的法律保障,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基本法”。应当说,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中具有除宪法外的最高法律位阶和法律效力,一切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关的主体、行为等都应遵守本法。
2.加大学习理解《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力度。要深入学习《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把握“最高水平开放法”的基本规定;把握“授权法”的主要特点,从而增强贯彻自由贸易港法的主动性、创造性。《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颁布实施一周年,但从实际情况看,对该法的普及学习、理解领会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甚至一些同法律规定不符甚至相悖的观点,不同场合都可听到、看到。建议将学习《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作为海南省领导干部能力建设提升工程的首要任务。
3.把握《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立法精神。要充分学习《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立法精神,确保人大、政府出台的相关措施与本法相衔接。我理解,《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在坚持宪法和法律基本原则的同时,体现了“充分授权”这一基本要求,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打造成为我国高水平开放的鲜明旗帜与重要开放门户。为此,要以该法为依据,推进立法、司法方面的改革,由此使相关法规与政策的出台有利于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有利于促进海南与东南亚国家合作、有利于释放海南地理区位优势和自然资源潜力。
二、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立法体系
1.形成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立法规划。目前,海南省第六届人大先后出台了《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8-2022)》和年度立法计划。今后五年横跨封关运作前后,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关键期、风险高发期、压力测试期。适应新形势、新要求,需要聚焦重点、创新立法体制机制,尽快形成与自由贸易港建设要求相适应、专业权威的立法五年规划,在提升专业性的同时,避免立法碎片化。
2.建立与立法任务相适应的专业、高效的立法体制。专业、高效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对立法体制改革的基本需求。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立法体制改革。例如,在海南省人大新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立法工作委员会,向国内招录聘任知名法律专家组建若干立法小组,以提升立法的质量与效率;借鉴国际经验,善于将国际高水平自贸协定中相关条款转化为地方法规,实现与国际经贸规则对接,等。
3.构建具有海南自由贸易港特色的法规体系。例如,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做好高水平开放压力测试的需求,相关立法不仅要在“以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为重点的经贸领域进行对标,而且要在竞争中性、政府采购、生态环境保护等非经济领域实行法律保障的重要突破,体现国际化特色。再如,产业领域立法中需要聚焦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及热带高效农业,制定与现代产业体系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尤其是要突出医疗健康、免税购物、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深海科技等领域的特色立法。
三、形成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大环境
1.以行政体制改革形成高效的贯彻执行条件。《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六条明确提出,“国家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贯彻《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主体是政府。问题在于,目前海南行政管理体制的效率和专业性与自由贸易港建设不相适应的矛盾比较突出。这就需要按着《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要求,加大政府机构和部门设置的制度集成创新力度,优化行政组织结构和职责体系。例如,建立以法定机构为主体的高效专业执行系统等。
2.以行政区域体制创新实现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行政区划改革创新,优化行政区划设置和行政区划结构体系。”从实际看,受制于区域分割的体制格局,海南的资源优势尚未转化为现实的经济效益。以土地为例。2020年海南每平方公里土地产出的GDP为0.16亿元,只等于香港的0.72%、新加坡的0.49%。再以海洋资源为例。2020年海南海洋生产总值(1536亿元)仅为广东(17245亿元)的8.9%;海南单位海岸线海洋经济密度仅为0.79亿元/公里,仅相当于广东(4.0亿元/公里)的19.8%。为此,海南应严格按照法律要求,以全岛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推进行政区划改革创新。
3.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营造专业、权威的司法服务体系。《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八条提出,“国家支持探索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司法体制改革。”以专业、权威为导向,加快建立与最高水平开放形态相适应、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司法体制,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例如,要借鉴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相关规则,进一步完善海南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提升海南本地仲裁机构的水平;强调商事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杜绝司法机关对仲裁程序的不当干预,谨慎撤销仲裁裁决,确保仲裁结果的权威性。
四、形成全岛封关运作的立法安排
1.相关立法安排要服务于做大市场流量的目标。市场流量小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突出矛盾。2021年,海南实际利用外资额虽比上年增长16.2%,达到35.2亿美元,但仅占全国的1.98%,相当于广东的12.3%、上海的15.6%、山东的16.4%;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额占全国的比重仅为0.38%、0.54%。在特定背景下,封关运作后提升市场流量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尤其要防止因“一线放不开”导致“外资进不来”的问题。为此,贸易投资及监管领域立法要以不降低海南与内地货物流动的便利性为底线,确保海南与境外间要素与商品流动的自由与便利,确保海南与内地市场在要素流动的自由与便利。
2.立法安排要服务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战略定位。海南面向东盟最前沿,地处RCEP中心位置。推进RCEP进程成为我国高水平开放的战略抓手。要充分释放海南自由贸易港与RCEP叠加效应,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成为中国与东盟经贸合作的自由经济区、公共卫生与健康合作示范区、蓝色伙伴关系的核心区、全面人文交流特区,需要适时制定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监管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检验检疫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南海资源共同开发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出入境管理条例》等。
3.尽快形成“两个总部基地”建设的法治保障。例如,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对外投资管理条例》,引导总部企业对东盟投资,明确企业经海南自由贸易港对外投资的投资形式、管理制度、融资渠道、税收政策、管理部门等;参照RCEP相关规则,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对外投资与海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修订《海南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行以投资、结算、研发等核心业务实际开展情况为主的认定标准;对标新加坡、上海等,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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